根据国务院《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》及其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
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:
1、下列事业单位经金昌市金川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年审合格,其
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,现予以公告:
2、下列事业单位经金昌市金川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,其
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,现予以公告: